某国或者某地区具体应当采用什么模式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外,还受其贸易保护传统、国内产业结构和政治力量的影响。
其重要含义之一就是党主动承诺尊重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权力清单。《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大宪章》中贯彻的一条主线,是国王享有的统治权及其范围,须基于臣民的同意。[15]③启蒙时代欧洲兴起的近代自然法思想,尤其是其中关于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代议制民主和受限制的政府等学说,都间接或直接包含着公权力组织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②按权力扩张的本性,它一定会更加畅行无阻地自行扩张,挤压公民能享有的法律权利的空间,降低法权结构(权力/权利)中权利的比重并提升权力的比重,危及原本已极为脆弱的法权结构平衡。委托与受委托,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委托出去的权力须以列举的为限。在这里,宪法用语非常有力,但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性的和基本的要求,是国家生活不突破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权力清单,包括国家机关清单。
所以,合宪性审查只是基于两个清单制度而形成的更高级、更细密、更精致的限约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当代公认的诸多立宪国家是否有宪法外组织行使宪定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否有国家机关超越其本国宪法相应清单的范围行使权力,以及相应国家的主流社会对有关做法的评论等等,都是中国处理相应事务应参考的指标。许多研究人员认识到,人类遗传资源中的遗传材料包含了特定基因的遗传信息,有正常信息,也有异常信息(如某种疾病信息)。
笔者认为立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获取遗传资源的单位和受访者在合作中发生争议,可以请第三方出面调解。这些项目的基因取样,达到2亿中国人,仅安徽的哮喘病样本就涉及600万人。当然,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在获取遗传资源的单位是为了公益性的目的进行研究时,在尊重受访者知情权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要求受访者接受合作,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前者可以更多的获得受访者的赞同和正面支持。对于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办法》仅仅只规定其应该负有行政责任。
(3)如果受访者是一个种群,或者是一个种群里的一部分人,在调解和诉讼时,还要考虑种群的整体利益和种群对此的接受程度。【摘要】 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的保护在我国还比较薄弱,法律规定不足,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如不尽快完善,将导致我国珍贵的人类遗传资源严重流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关于此一问题的其他法律有,我国《宪法》第9条和第26条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的规定。实践证明,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杜绝风险,保护资源的最佳途径。
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对良法的需求尤为强烈。没有批准,私自带离基因等遗传资源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在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和机构建设上,规定不明确,监控缺乏有效性,责任不明确,忽略资源群体和遗传能力的保护。英国颁布《遗传操作规则》《遗传改良生物控制规则》《人体组织法》等。
世界各国争先恐后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抢夺资源。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一些讨论。
[2]Reaffirms that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re not inclu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vention. See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2006-03-26 [3]刘海龙:《人类遗传资源保护问题思考》,广州:《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0期,第272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对遗传资源及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界定较为详细[17]。
而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2010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把遗传资源定义为: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注释】 [1]丁陈君:《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和监管,为基因组编辑建言献策》,成都:《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17年4月,第158页。基因还具有特殊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提取的基因是不同的。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基因研究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定。我国著名医学分子遗传学家沈岩在2009年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成立10周年的大会上说,我国人类基因组研究时代已经到来[4]。
另一方面,征得受访者的完全真实的同意,而不是欺诈或者是强迫。法国、日本等国也颁布了多部有关人体基因资源磈发利用的法律法规。
基因知情权就是基因采集的对象应该对自己的基因采集的相关情况有了解并决定是否让基因采集者采集的权利。第三方可以是群众调解组织,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
1995年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的第二届缔约方大会上,声明重申人类遗传资源不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内[2]。当双方都感到意见一致和满意时,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合作。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则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获取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概念归纳是比较宽泛的,即不仅包括遗传材料本身,还包括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如果不重视保护这一资源,就将使国家和民族蒙受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比如PXE国际(PXE International)是面向PXE儿童家庭的非赢利性扶助组织,搜集了2000多名PXE患者的血样和DNA标本。
(2)检验结果对预期和遗传咨询的不确定性。第17条又规定,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家族遗传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
而其中的条件包括,该组织必须分享研究者因利用本组织银行的样本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和利润[10]。而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基因提供者享有基因知情权。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基本上是20世纪末才开始涉及。
最好签订正式协议,协议书上不能添加复杂的超出受访者学识能力之外的词汇,使说明浅显易懂,让受访者了解该技术的优缺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等,都对人体基因资源进行了规定。现在许多研究者为了尽快得到研究的结果,往往不对基因提供者告知基因的真实用途以及基因的去向,时常忽略基因提供者的知情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我国这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外许多研究机构乘机严重侵犯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掠夺我国的遗传资源。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罪。
[19]卢明玮:《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北京:《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4期,第112页。{13}李艳梅、黄小琴、褚嘉?:《中国不同民族遗传资源研究中的知情同意问题》,大连:《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年第10期。
{12}冷传莉:《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重庆:《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基因既不是我们个体独有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一个独立体,而是属于几百万年来祖先遗传下来的人类财富。